远程医疗的发展离不开规范的法律环境,而市场准入是则是发展远程医疗需要面对的第一个问题。
医疗卫生行业在中国一直以来都是“强监管”行业。
由于医疗服务直接针对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因此无论是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设备、拟采用的技术手段、能够治疗疾病的药品还是医疗机构本身的设立都只有在满足层层审批要求后,方可以对患者使用或者开放。
而“远程医疗”服务也并非是例外,无论是远程医疗的内容,还是远程医疗的模式,都受到相关规定的限制。
首先,从主体资格看,只有持牌的医疗机构才能够实施远程医疗服务,进行远程会诊和远程诊断。
执业医生也只能通过医疗机构设定的信息技术平台或者沟通渠道进行远程医疗的服务,其中实际提供医疗服务的执业医生一般应当具有三年以上经验。
商业机构可以参与信息平台的建设,提供技术支持,但不得参与任何的医疗过程。
其次,法律规定了远程医疗的运作模式。
根据《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的规定,只有两种模式下的“远程医疗”属于合法的“远程医疗”:第一种模式,即A医疗机构直接向B医疗机构发出邀请,B医疗机构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A医疗机构的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
第二种模式,A医疗机构或者第三方平台建立信息技术平台,其他医疗机构于该等信息平台注册后,A医疗机构于信息平台发布需求,其他医疗机构则需要主动做出应答,为A医疗机构的患者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
最后,远程医疗服务项目以法律规定为限。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由商业机构运营的健康咨询类APP提供的互联网健康咨询服务,并不属于目前“远程医疗”的范围之内。
根据目前的监管态势,对于春雨医生、平安好医生这类健康咨询类APP,他们仍然只能通过与医疗机构合作提供相关的医疗服务,而无法单独开展诊疗活动。
从严格的文义解释角度上来看,“健康咨询”似乎也属于“诊疗活动”的一种。
不过在实践中,主管部门的官员曾明确表示,两者的定义确实有重合的部分,需要做进一步的研究以确定“网上的咨询和信息服务”和“医疗服务行为”之间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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