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国内都许多企业为了企业能够拥有更好的发展,会进行上市,而上市后,股票纠纷是在所难免的,许多企业由于股票纠纷产生了一系列影响企业的事件,因此有效的规避股票纠纷是每个企业管理者必须要做的事情,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讲一讲在总经理课程培训中引起股票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第一,为了避免一人公司的限制和法律责任,使用挂名股东、冒名股东。因为旧《公司法》没有一人公司的规定和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规定,且法院是基层法院,审理的公司股权类纠纷涉及公司均为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公司为了达到设立公司条件中对股东人数的要求,通常借用、盗用他人名义出资并登记,导致了工商登记的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的股东不一致、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则一人公司的状况。因为股东对公司享有经营、管理、分红、决策等权利,且多以亲朋关系,因此在公司盈利之时,一些名义股东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股东身份并主张股东权益;在公司经营亏损乃至违法违规之时,一些名义股东诉至法院要求否定其股东身份。
第二,为了解决工商登记备案,仿冒股东签名状况非常突显。因为公司的设立、变更均要到工商管理部门履行对应的登记备案手续,而工商管理部门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申请人应该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审查申请文件时通常采用形式审查主义,这就导致实践中许多公司办理登记事项所需文件,如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指定、委托代理手续等并不是股东本人亲笔签名,这种被冒充签名的股东陆续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上述文件无效。
第三,设立公司虚假出资,勾结注册代理公司违规行为。公司设立登记时多委托工商局附近的注册代理公司代为办理工商注册手续,而注册代理公司仅以盈利为目的,不谈公司的真实出资情况,违规联合投资公司为股东垫资,在欺骗审查登记后又收回出资,使得登记股权和注册资本与实际出资情况相差甚远,进而引起很多公司出资纠纷、股东资格纠纷。
针对上述情况,法院建议:
一是严格设立公司的法律责任,对资产评估、审计验资、公司登记代理机构在公司登记过程中的徇私舞弊等违规行为严格依法追究,充分发挥法律的教育、惩戒、震慑作用。
二是修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更进一步健全登记审查程序,以标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司登记的管理,增加监管力度。首先,登记机关在审查时要遵照“审慎审查的原则”,履行勤勉、尽职的义务,对被审查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和核查。比如,依法提交的法律文件是否提交了,文件签名与预留签名是否相同,发现报送文件中的表面缺陷应立即向企业核查。其次,在公司申请登记时,对公司登记中的指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资产权属、出资证明、股东身份进行必要的实质性审查,引导公司股东诚信意识。例如,要求申请人提供代理手续的真实签名证明(可采用公证等形式)、股东亲自到场签字、预留印章签名备案,运用电子传输手段验证、查询、审核等方式以防止公司登记设立中的伪造、虚假冒充签字等行为。
三是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倡公司诚信经营,提升公司股东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这就是在总经理课程培训中引起股票纠纷的原因,希望各企业管理者能够注重以上这几点,从而规避股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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